来信照登:伪造虚假证明 造成法院枉法错判
-----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与黑社会分子串通掠夺村民财产
一、黑社会成员设局帮贷,村民落入陷阱圈套。
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冉家村四组村民田永宁(50岁左右)、田永峰(44岁)兄弟二人,其中田永宁系2019年蒲城县打击处理的以闫宏儒为首的黑社会团伙骨干成员,曾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该二人倚仗黑恶势力,长期放高利贷(月息5分至5角不等),采取打砸抢威胁欺骗手段,巧取豪夺百姓财产。
田永宁在蒲城县城经营汽车轮胎销售,王新平在县城经营一家宾馆。2014年,王新平因装修需要贷款,但由于征信问题不能通过,田永宁找到王新平称他可以帮助其贷款。王新平以田永宁名义总贷款150万元,并以王新平、屈红茹夫妻共有房产抵押担保。该贷款期限五年,本息合计210万元。款贷出后,田永宁用了20万元,王新平用了13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由王新平向银行还贷款3万元,田永宁还款5000元。
2015年12月份,王新平夫妇还款出现困难,由于此前王新平曾欠田永峰高利贷本金100万元(实际以屈红茹打给田永峰的收据为准),田永宁、田永峰兄弟便逼迫王新平、屈红茹夫妻将该抵押房卖给田永峰。经商定该房售价260万元,双方约定因王新平仍欠银行本金100万元,该债务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后,由田永峰负责向银行偿还,该笔贷款从此与王新平无关,王新平欠田永峰的100万元以屈红茹出具的收据为准,结算顶账。另外,田永峰再给屈红茹60万元现金。
此前,王新平已向银行还款至2015年12月28日。2015年12月28日在田永宁的操纵下,王新平、屈红茹夫妻和田永峰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至此,该笔贷款经转让,由王新平夫妻偿还的100万元本金由田永峰负责偿还。
二、“中银富登”银行伪造假证明,法院据此枉法错判。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王新平、屈红茹当即将房屋交给田永锋,但田永锋却未履行偿还银行贷款义务,直至2019年3月份,田永峰(本人法庭承认)银行未能按时还款并未通知过他,2019年3月底,银行的到他家,他才知道的。
2019年元月份,“中银富登”银行将借款人田永宁.李红.抵押担保人王新平、屈红茹起诉至蒲城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新平承担.担保责任,归还该笔贷款,王新平告诉法院及银行,该贷款从2015年12月28日以后,由田永锋负责归还本金100万元,声明还款债务已转移,并提供了田永峰电话号码。
银行起诉后,王新平夫妻将卖给田永锋的房产欲收回。田永锋于2019年8月19日将王新平、屈红茹起诉至蒲城县人员法院,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庭审中,原告田永锋提供了“中银富登银行”出具的“关于田永锋代偿田永宁部分贷款的情况说明。”
该说明书颠倒黑白,张冠李戴,伪造了田永锋还款情况,误导法官错判案件。
(一)、伪造了田永锋还款金额。
2015年12月28日王新平夫妻与田永锋形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田永锋归还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事实上,田永锋总计还款755800元。但银行却编造为还款116.8万元,相差41万余元,本来田永锋应补还款41万余元,反过来却要王新平夫妻退还田永锋.超付约定的100万元的16.8万元。银行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给田永峰出具了情况说明。且关于同笔贷款,出具了四份内容相互矛盾、结清时间.金额不同的还款情况说明。
(二)、伪造了田永锋还款时间。
田永锋承担代还款责任是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即2015年12月28日之后。但银行出具的说明却把田永锋代还款时间,提前到2015年12月1日,把2015年12月份已由王新平偿还的35000元,伪造成系田永锋偿还。
(三)、还款数字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2019年元月份,银行起诉王新平屈红茹时,仅要求补交还款64万余元,田永锋亦称自己在2019年3月底前,从未给银行还过款,其代还款实际时间为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7日。本来,王新平.屈红茹只欠银行64万余元,2019年11月28日,银行的证明却说田永锋代还了116.8万元,岂不荒唐。
(四)、田永宁“安排”银行出具了假证明。
该笔贷款的“中银富登”银行客户经理马超告诉王新平,出具伪造的虚假还款证明是由黑社会分子田永宁指示安排的。其目的是将自己使用并还款的20万本金.给亲兄弟强底房款。借款人田永宁非银行工作人员,怎么能安排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由于“中银富登”银行出具了伪造的虚假证明,从而帮助田永宁、田永锋实现了借法官之手,掠夺王新平.屈红茹.房屋及财产的目的。
综上,“中银富登”银行丧失原则,践踏规定,伪造虚假的还款说明,长期与放高利贷的黑社会骨干成员勾结,助纣为虐,帮助犯罪分子侵吞百姓财产,干扰人民法院公正办案,致使王新平夫妻不仅丢失了房产,还向犯罪分子倒贴41万余元,漫漫官司路,五年呀!造成王新平妻离子散,无家可归,生活凄惨。影响恶劣,危害极大,已构成犯罪,请有关部门严查,还百姓安宁与公平。
举报人:王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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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红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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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