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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多家媒体以《山东枣庄凫城“征地掮客”乱象:暴力强征下民企劫难与法治拷问》为题,如实报道了枣庄市山亭区发生的政府擅自把国网山东电力公司补偿给山东文王峪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立特高压电塔征用土地的款项截留挪用,组织公安干警参与并雇用黑社会性质的人员实施暴力,造成多人受伤的惨案真相。山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是积极主动反省自身管理和干部存在的玩忽职守、贪挪土地补偿资金以及黑恶性质暴力行凶的犯罪问题,全面认真地调查在整个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违法和以正确的态度面对问题,解决问题。而在媒体公开曝光后,滥用职权,采取“找、卡、捂、压、默”的手段,安排工作人员去北京“当说客”,让凫城镇宣传工作人员反复给网信办及各媒体打电话“见面谈谈”,要求把曝光材料撤掉。被媒体依法依规严词拒绝。利用行政权力和技术手段屏蔽网报事实真相,企图通过“软硬兼施”达到堵住新闻媒体的“嘴”,捂着人民群众的“眼”的目的。山亭区党委政府的这种行为违背了党中央及国家有关疏通民声的各项规定。
一、政治性失范:背离民声疏通原则与执政根本宗旨
(一)违反中央民生治理与民意表达政策导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明确要求推动民生建设普惠可及,本质上蕴含着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的核心要义。中央反复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倾听民声、回应民诉作为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指标。山亭区政府在面对干部玩忽职守、贪挪土地补偿资金、暴力犯罪等问题曝光时,非但未践行“群众诉求无小事”的政治要求,反而以“找、卡、捂、压、默”手段压制规避舆论,与党中央“疏通民声、化解矛盾”的政策导向形成直接对抗。
(二)违背党内监督与权力运行政治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山亭区凫城镇政府安排宣传工作人员赴京说情、宣传干部干预媒体报道的行为,实质是对党内监督制度的公然漠视。山亭区凫城镇政府宣传工作人员施压媒体,情况属实,涉嫌干预舆论,严重违反“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政治纪律,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的政治基础。
二、法律性违法:触犯法定权限与公民基本权利
(一)侵犯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宪法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山亭区政府屏蔽网报事实真相、封堵媒体报道的行为,直接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构成对宪法核心权利条款的违反。而其涉嫌掩盖的干部贪挪土地补偿资金问题,更是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
(二)构成行政法上的滥用职权与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滥用职权表现为行政行为虽在形式权限内,却背离法律目的与公正原则。山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和技术手段以所谓“内容不合规”屏蔽重要证据信息,掩盖有关部门个别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庇护犯罪,堵塞民生通道,纵容暴力实施刑事犯罪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符合“动机不良”“以权谋私”的滥用职权特征——通过表面合法的技术手段,达到掩盖自身及下属违纪违法问题的非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明确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列为监察机关重点调查的职务违法情形,相关责任人员已涉嫌构成行政违法。同时,其干预媒体报道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程序性要求,最高法司法解释中明确此类拒不公开应公开信息的行为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纠正。
(三)触犯舆论监督保护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明确赋予新闻媒体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的合理使用权利,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只要不捏造事实、未尽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舆论监督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针对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即便涉及特定主体,只要内容真实客观即受法律保护。山亭区政府要求媒体撤稿、屏蔽(视频事实证据)报道的行为,直接干预了合法的舆论监督活动,违反了民法典确立的舆论监督免责原则,构成对媒体合法权益的侵害。
三、廉洁性缺失:涉嫌掩盖腐败与渎职行为
(一)漠视公职人员廉洁履职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廉洁从政从业”作为公职人员监督的核心内容,明确对“贪污贿赂、权力寻租”等行为开展专项调查。山亭区政府被指存在干部贪挪土地补偿资金问题,此类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属于监察法重点规制的职务犯罪范畴。其非但未主动配合调查,反而以压制舆论和各层级的“默不做声”的“冷处理”,这是规避法制、推诿责任、躲避民声的惯用对策,试图掩盖违纪违规违法事实,本质上是对法治政府、廉洁从政制度的公然挑衅,与国家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机制的要求完全相悖。
(二)违反监督执纪保密与干预禁止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禁止打探案情、说情干预等行为,要求对相关情况登记备案并严肃处理。山亭区政府安排人员赴京说情、指令宣传干部通过枣庄在北京的各方面关系施压和“邀约”媒体的行为,已构成典型的“说情干预”,若涉及泄露问题线索或调查进展,更涉嫌违反保密纪律。目前山亭区发生的系列职务违法案件,印证了在当地存在公职人员廉洁性缺失问题,而压制舆论的行为无疑加剧了廉洁风险的扩散。
四、法治性缺位:破坏依法行政与权力监督体系
(一)违背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建设要求
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治政府的核心要义在于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制约,而山亭区凫城镇政府“堵住新闻媒体的嘴,捂住人民群众的眼”的行为,完全背离了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准。其利用行政权力屏蔽(二维码视频证据)信息的做法,与“重大行政决策公开”“政务信息全程可追溯”等法治要求形成鲜明反差,是对法治权威的严重损害。
(二)规避权力监督的法定机制
我国已建立起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在内的多元监督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为监督政府的法定形式,而舆论监督是群众监督的重要载体。山亭区凫城镇政府的压制行为,实质上是对多元监督体系的全面规避,违反了“权力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法治原则。滥用职权行为即便形式合法,只要背离法律目的即属违法,应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撤销并追究责任。
五、规范性失效:违反行政程序与职权行使规则
(一)突破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要求实体合法,更需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山亭区凫城镇政府在处置舆论曝光事件中,未履行“告知理由”“听取意见”“说明依据”等基本程序,直接采取屏蔽信息、施压媒体的强制措施,符合“程序滥用”的行政违法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凫城镇宣传工作人员的行为,若无法提供合法委托手续,即构成超越职权的程序违法。
(二)违反宣传工作的法定职责边界
山亭区政府职责清单明确规定,区委宣传部的核心职责是“做好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舆情应对处置”,其本质是通过正向引导回应关切,而非压制合法报道。作为乡镇宣传工作人员,其职责应是传递真实信息、沟通群众诉求,而非充当压制舆论的工具。其反复致电媒体要求撤稿的行为,已超出宣传工作的法定职责边界,违反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原则。
六、正义性缺失:损害社会公平与权利救济底线
(一)剥夺群众权利救济的合法途径
当公民遭遇土地补偿资金被挪用、暴力行凶、违法拘禁等侵害时,通过媒体曝光寻求解决是法定权利救济途径之一。山亭区凫城镇政府的压制行为,实质上切断了群众的权利救济渠道,违反了“任何人在权利受损时应获得有效救济”的正义原则。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赋予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要求有关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禁止“压制和打击报复”,山亭区凫城镇政府的做法显然与此相悖。
(二)破坏社会公平的制度基础
正义的核心要求是“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而山亭区凫城镇政府试图通过压制规避舆论掩盖干部违纪违规违法问题,本质上是为职务违法行为提供庇护,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基础。从近期山亭区相关公职人员接受纪律审查的案例来看,当地确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现象,此时压制规避舆论的行为,无疑进一步加剧了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任危机,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每一项行政行为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山亭区凫城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的“找、卡、捂、压、默”行为,即已同时构成政治性失范、法律性违法、廉洁性缺失、法治性缺位、规范性失效与正义性损害,严重违反宪法原则、法律规定与中央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开展监察调查,实施倒查责任,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法律政策权威。
情况将以内参专报中纪委、监察部及国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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